周亚平 |
2017年5月3日上午,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召开《著作权法实施情况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主持会议,刘振起、张和平等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领导出席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中国版权协会王自强副理事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索来军副主任、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单位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了座谈并献言建策。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周亚平副主任委员代表唱片行业就著作权法在本行业的实施现状作了发言,第一次将唱片业的声音直接传递到全国人大。
周亚平在发言中说,音乐产业低迷的问题原因是复杂多元的,基础性的原因是录音制作者法律定位错误,现行著作权法中录音制作者是纳入传播者体系,而实践中录音制作者是创作者,传播者是各类渠道和平台。如果录音制作者是创作者的话,那么广播权和表演权就跟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一样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因此,广播权和表演权不是争取的问题,而是原本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权利。另外,周亚平认为长期以来著作权司法保护判赔额过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绝大多数都是穷人思维,一个穷人思维的法官是不可能判出高额的赔偿的。建议过错归责原则与判赔额挂钩,不应再沿用传统的填平原则。周亚平认为填平原则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应该确认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只要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制止侵权行为重复发生和补偿权利人受损的切身利益这样双重的目标。
谈到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周亚平认为,传统渠道日益被网络覆盖,信息网络传播权大幅度扩张至几乎所有作品使用场景,给权利人和使用者带来诸多困扰,已不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工具,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上还是若干子权利集合而成的复合权利,如果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会造成不同应用场景之下具体的网络使用方式与传统著作权权项的混淆,造成权利人不知如何授权的困扰,而且这种现象会愈演愈烈。建议取消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到其他传统权利中。
最后,周亚平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提出了尖锐的反对意见。周亚平认为,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厘清的是明确制片者进行的是制片创作,是视听作品各分类创作的整合者。视听作品代表着制片者的意志、由制片者组织、并由制片者承担责任。因此,视听作品是制片者的制片创作作品,是视听作品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而导演只是艺术创作的作者、编剧只是剧本的作者、音乐作者只是音乐作品的作者。明确这一点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厘清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周亚平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9条存在严重错误,一定要纠正,否则会对电影和音乐行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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