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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谩骂和侮辱案再胜诉,胜利永远是偏向正义的一方

吴亦凡谩骂和侮辱案再胜诉,胜利永远是偏向正义的一方

相信有人知道去年有自媒体发布侮辱诽谤吴亦凡的言论,这也对吴亦凡本造成了很大伤害,所以吴亦凡本人采取了法律途径来制止诽谤和侮辱。

6月23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演员吴亦凡名誉维权案一审胜诉,被告被判向吴亦凡公开致歉并赔偿。随后,吴亦凡工作室转发道“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案件播报中称,2016年10月27日,某自媒体公然发布严重侮辱、诽谤吴亦凡的言论,吴亦凡在获知上述内容后第一时间委请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并将涉嫌侵权方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一审胜诉。

据悉,1月初,吴亦凡已胜诉一例名誉维权案,此次是吴亦凡再次胜诉名誉维权案。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也在案件播报中表示已代理吴亦凡其他名誉维权案,相关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

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原标题:吴亦凡谩骂和侮辱案再胜诉,胜利永远是偏向正义的一方

值班主任: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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