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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侵权案原告方发文回击吴京公司:混淆视听

战狼2侵权案原告方发文回击吴京公司:混淆视听
《战狼2》 “武汉传奇人”发声明回应吴京旗下公司 “武汉传奇人”发声明回应吴京旗下公司

    日前,一家名为“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的单位,以侵犯其影视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提出高额经济赔偿及禁止《战狼2》播放等多项诉讼请求。

    随后,电影《战狼》的投资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发布声明,就电影《战狼2》的著作权权属纠纷事件予以澄清,称从未与武汉传奇人签署过任何协议文件,根据合作各方相关约定。今日(7日),武汉传奇人再发声明回击,表示这两家投资方“将合同关系与著作权混淆在一起表述,企图逃避著作权共有关系,扰乱公众视听”,并坚称自己是应是品牌的权益人之一。

    [事件回顾]

    不久之前,一家名为“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的单位,以侵犯其影视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提出高额经济赔偿及禁止《战狼2》播放等多项诉讼请求。该公司认为,登峰国际在未取得自己授予改编权及片名使用权的前提下,对《战狼》进行改编、拍摄,属侵权行为。

    之后,电影《战狼》的投资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对此发布声明。青山亿水在声明中称,《战狼》是由登峰国际、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和原春秋时代三方发起拍摄而成,三方曾在协议中约定,电影《战狼》这一名称的全部权利归登峰国际独享,而武汉传奇人实为自己后引入的二级投资人,仅享有《战狼》的署名权和投资收益权,无权干预《战狼》后续影片的拍摄及“战狼”片名的使用,《战狼2》与该公司没有关系。

    登峰国际也在声明中表示,在拍摄、制作《战狼》的过程中,从未与武汉传奇人签署过任何协议文件,根据合作各方相关约定,登峰国际独享《战狼》这一电影名称的全部权利,同时也是《战狼2》的唯一版权方,诉讼方武汉传奇人因与原春秋时代基于该片的合作,而被授予过《战狼》的署名权,《战狼》版权方从未向该公司授予或转让过版权,《战狼2》的上映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7日,原告方“武汉传奇人”再发声明回击这两家投资方,他们在文中称:

    1、“登峰国际”与“青山亿水”将合同关系与著作权混淆在一起表述,企图逃避著作权共有关系,扰乱公众视听;

    2、“青山亿水”曾出让投资份额与著作权权益给“武汉传奇人”,投资时间早晚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3、《战狼2》是在《战狼》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应与共有权人商议、支付对价;

    4、“战狼”之名的市场价值是由全体权益方的努力创造而来,“武汉传奇人”是其中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武汉传奇人”应是品牌的权益人之一。

    目前此案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南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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