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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芈月传》小说抄剧本 作者出版销售均被告

诉《芈月传》小说抄剧本 作者出版销售均被告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因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将《芈月传》小说作者兼《芈月传》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芈月传》小说出版商和销售商诉至法院索赔2050万余元。今天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影视公司起诉作者小说抄袭剧本

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蒋胜男在网络发表《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等三章共7000字左右的小说。2012年8月,花儿影视公司与蒋胜男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蒋胜男为编剧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芈月传》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

此后,蒋胜男向制片人曹平提交了剧本。原告花儿影视公司诉称,原告已经向被告一蒋胜男支付了编剧全部稿酬,后发现被告二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原告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与原告委托其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称,在委托蒋胜男创作剧本之初,蒋胜男就明确表示《大秦太后》未完成,在其创作剧本过程中,因其不具备大型电视剧编剧经验,导演、制片人等都对剧本提出大量意见和建议,《芈月传》剧本是集体智慧成果,大量情节具有独创性,构成原创作品,而不是蒋胜男未完成小说《大秦太后》的改编作品。

蒋胜男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小说作者的名义许可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被告三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芈月传》小说;三被告共同承担合理支出共计50万余元。

庭审 三方均辩称未侵权

上午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

蒋胜男方认为,蒋胜男首先完成的小说,小说在前,剧本在后。当初双方签约时,为了保证《芈月传》电视剧的收视率,除了蒋胜男已经发表的7000字,小说不能再在网络发表,需要在电视剧播出后同步发表。律师认为,《芈月传》的官方海报上就明确了该剧是根据同名小说《芈月传》改编。“事实是剧本根据小说改编完成,而不是小说根据剧本,原告对于自己在先就认可的事实矢口否认,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混淆视听。”

被告二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蒋胜男的答辩意见,且公司是按照正常手续流程出版,出版行为没有过错,也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出版社认为,蒋胜男根据自己小说写剧本,无论怎么改编,故事大纲等肯定是相似的,如果大相径庭,反而让人无法想象。其提出,原告改剧本是为改而改,蒋胜男的原著本是反映女性性格中的正能量,而电视剧最后显示出的女性成功是建立在男性之上的,面对这些优劣对比,蒋胜男的作品更加优秀,没有理由抄袭。

中关村图书大厦表示,其销售的涉案图书来源合法,其不应承担责任,“我们销售产品数以万计,不可能对方方面面都审查到,且涉案图书销售很少,利润微薄。诉讼后,我们也没有再销售涉案图书。”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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